元朝的统治的知识归纳(元朝的民族政策与统治)
元朝,由蒙古族于中原建立的统一政权。
由于蒙古族人口有限,面对庞大的中原人口,于是推行民族政策来维护统治。也由于蒙古族以游牧文化管治中原的农耕文化,于是推行民族政策来方便统治。
所谓民族政策,简单而言,即以民族作为思考政策的单位,针对民族身份而推行具体措施。
如香港的家庭佣工大多为菲律宾人,但这不是民族政策,因为菲律宾人没有被限制只能充任家庭佣工,家庭佣工也不必须为菲律宾人。
昔日南非推行种族隔离政策,这是典型的民族政策,因为黑人身份而受到种种生活限制,甚至公众设施也分别限制于白人或黑人使用。
元朝推行民族政策,首先把国民划分为四个民族阶级。我们常以三角形来描述这种阶级地位,三角形的最上方是蒙古人,人数最少,地位最高。
其次是色目人,泛指中亚种族,他们较早接受蒙古统治,文化习惯也较接近蒙古,成为蒙古族的政治伙伴。再其次是汉人,不是今天所指的汉族,而是泛指中原北方的人口,估计为蒙古族的十倍,包括汉族、契丹及女真等民族。
最后是南人,即昔日南宋的国民,估计为蒙古族的六十倍,他们处于三角形的最下层,人口最多而地位最低。
在这个民族阶级的基础下,元朝推行各种具体措施。考试及任官的差异。科举考试方面,蒙古人及色目人投考右榜,题目较浅,相对及格较易;汉人及色目人投考左榜,要求较高,相对被取录的机会较低。
入仕以后,汉人及南人的发展受限制,主要负责实务的官职,中央及地方要员均由蒙古及色目人担任。
在法律面前,蒙古及色目人拥有特权。
汉人或南人被蒙古人或色目人殴打,不得还手。
汉人或南人杀死蒙古人或色目人,不但处以死刑,甚或牵连亲属;但蒙古人或色目人杀死汉人或南人,判罚较轻,或被判充军,或只需赔偿。
为了有效监控汉人与南人的生活,元朝推行里甲制,以二十家为一甲,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甲主,有权支配里甲内的百姓。
由于民族政策的保障,加上元朝政府对官僚的理管理松散,贪污腐化的现象普遍存在,百姓更要承担很多苛捐杂税,权贵以各种理由向百姓索取“人情钱”,甚至以无事发生而索取“撒花钱”。
元朝国祚近百年,不算长寿,但也不能说是速亡,甚或有观点认为元朝的腐败是事实,却是被夸大了的事实。
元朝官僚腐败也不等于整个国家乱作一团,经济发展及文化交流都有一定成就,部分蒙古人及色目人久居中原后被汉化。
元明之际,不少元朝的汉人或南人官员仍以元朝为正朔,拒绝加入明朝政府。
元朝不足百年而亡,或从统治政策分析,或从经济环境讨论,但其中一个不能忽略的背景,是元朝推行民族政策带来社会的长期对峙。
何以见得?元朝晚年,黄河泛滥成灾,白莲教兴起,率先起事。此后群雄四起,这些群雄绝大部分都属于南人,白莲教被平定,但战场迅速转至南方,反映了南人反抗最烈。
值得补充的,所谓元朝兴起与灭亡,是从中国政权更替的角度理解。元世祖忽必烈迁都大都(北京),改国号为大元,元朝成立。
至元顺帝见大势已去,撤离中原,元朝灭亡,前后共九十七年。但蒙古帝国兴起于其民族英雄成吉思汗,大元名号建立时,忽必烈已称帝十二年。
至于元朝灭亡,更准确的说法是元朝撤离中原,元顺帝仍然以元朝国号约二十年,直至被帖木儿帝国取代。
换言之,从蒙古族的角度,元朝国祚又不限于百年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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