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纳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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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3:08:44
独生子女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
托儿补助费:
同样根据上述公告。
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
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救济补助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保险赔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规定的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这些收入项目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实际应用和解释而异,建议在需要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以获得最准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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