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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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1 14:50:13
性骚扰是指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主权、尊严和人格权,导致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并产生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造成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口头方式:
如下流语言挑逗对方、讲述个人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等。
行动方式:
如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的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
如在办公或学习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包括以下要件:
违背他人意愿:
性骚扰行为必须引起对方的不悦、反感或拒绝,对方不接受。
性本质内容:
行为必须涉及与性有关的内容。
不受欢迎:
行为必须是被骚扰者不愿意、不感兴趣的。
性骚扰的法律认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行为方式、场合与对象等。在法律上,性骚扰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相关案件。
如果你或他人遭遇了性骚扰,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帮助和支持,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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