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是什么(浅谈德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制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9 10:46:28    
德国的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制度是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在实体上,法院审查批准后,由法院作出决定。

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与技术侦查措施本身的性质密切相关。德国的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制度既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又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因此,通过德国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制度研究,对我国侦查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

德国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监听等秘密侦查的方法。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13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秘密监视、监听、检查和搜查”等通过现代电子通讯技术手段所实施的一种刑事侦查方法。

秘密监视是指用特殊的电子通讯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监听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电话号码、通信内容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存在及确定其行动和行踪等。

监听是指通过监听设备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电话号码、通信内容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搜查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不在场时,使用特殊方法对其住所、居所等进行搜查。

德国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重大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重大嫌疑而采取的侦查措施;二是针对特定案件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下面分别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对于重大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重大嫌疑而采取的侦查措施,德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其适用范围。但由于德国处于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前沿,因此,德国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看作是欧盟范围内的技术侦查措施。

例如,德国法律规定对绑架、盗窃、贿赂等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对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走私等重大犯罪案件则不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司法审查程序

德国的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审查程序与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采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具有相似性,都是由法院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

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程序也是德国技术侦查措施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同时也是其取得法律效力的主要途径。

首先,法院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德国法院。在德国,法院是司法审查中最重要的主体,它行使着监督侦查机关合法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职能。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法院有权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没有其他任何机关有权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

这是因为,依据德国法律,刑事诉讼中所采用之技术侦查手段,不得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权利或自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如何确定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合法、合理、适当,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对于如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如何确定其合法性、合理性并不明确。

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明确一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合法性以及合理性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提供可借鉴之处。

司法救济制度

德国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当公民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不服时,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向法院申请救济。

如果公民认为某项技术侦查措施侵犯了其隐私权,则可以通过对批准该措施的机关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技术侦查措施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是指向特定对象实施的,如果不特定的对象实施了该技术侦查措施就不能提起诉讼。其次,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

如果公民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不服,则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理由来支持自己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如果对批准该技术侦查措施的机关提起诉讼,则要具备法定条件,即该机关在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中违反了法定程序;该机关所作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机关侵犯了公民隐私等。

对批准该技术侦查措施的机关提起诉讼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被告必须是对公民隐私权侵犯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机关;被告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即该措施与国家安全利益、公共安全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直接相关。

被告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原告必须具有明确的证据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德国法认为,根据比例原则,即使是在对公民隐私权造成损害或者限制公民自由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到这种措施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因此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请求的机会。同时为了平衡法律保护与私人生活之间的冲突,德国法还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

在德国,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救济,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可以提起诉讼的。只有当公民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公民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不服,则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准予申请。因此,只有当公民认为被侵犯了其隐私权时才可以提起诉讼。

在德国,对技术侦查措施提起诉讼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原告。当原告认为技术侦查措施侵犯了其隐私权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准予原告提起诉讼。

这种申请就是通常所说的起诉。另一种是被告。被告也就是批准技术侦查措施的机关或者有权实施该措施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公民个人并不包括被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

因为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对技术侦查措施提起诉讼的主体。

我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建议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技术侦查措施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技术侦查措施具有强制性、隐秘性和高度技术性等特点,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为了使技术侦查措施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德国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

在德国,技术侦查措施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当被采用为刑事侦查手段时,由联邦警察委员会来决定是否批准。

具体而言,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7条规定,当国家警察部门对技术侦查措施申请进行审查时,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本人意见。

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国家警察部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有根据认为对被告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之危险;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技术侦查措施对被告人之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具有实际之危险。

当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国家警察部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国家警察部门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从德国的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德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体现在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上,还体现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上。

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一个由侦查机关内部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

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监督与控制。这样才能在充分保护公民权利与打击犯罪之间达到平衡。

结语

德国的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是一种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制度。

然而,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一定的原则性规定。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需要通过对德国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现状,逐步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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