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如何送达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19:33:30    

仲裁裁决的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仲裁机构派专人将仲裁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若已指定代收人,则交代收人签收;若受送达人是企业或单位且未指定代收人,则可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受送达人需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以确认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

若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送达人和见证人需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

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仲裁机构将仲裁文书交付邮局,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需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在仲裁过程中变更地址时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公告送达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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