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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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3:30:44
回避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当事人或近亲属关系
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利害关系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曾担任角色
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其他关系包括友好关系和不和关系,如与当事人有过仇隙、纠纷等。
违反规定行为
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
其他特定情形
参与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这些理由均来源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相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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